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303,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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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許鎮即苗栗縣私立新北聯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昀、賴沛璇、馬維岳、詹明興、黃湘雲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4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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