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張道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先等5 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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