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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照寬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地號土地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3928 號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49,9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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