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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林鑫政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0號1 樓之8 房屋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積欠之租金、電費及按月賠償無法收取租金之損失。
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系爭房屋交易價額即原告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833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公開拍賣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為準,與被告積欠之租金8,000 元及電費4,575 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227,575 元【計算式:215,000 +8,000 +4,575 =227,5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遷讓房屋所致租金損失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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