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357,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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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尚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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