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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賴美惠
被 告 陳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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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占有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 價 額 │
│ │ (苗栗縣泰安鄉士林段) │ (㎡) │ (元/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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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30 │ 59.5 │ 500 │ 29,750元 │
├──┼────────────┼─────┼───────┼───────┤
│ 2 │ 225 │ 5,370 │ 110 │ 590,700元 │
├──┼────────────┼─────┼───────┼───────┤
│ 3 │ 227 │ 10,540 │ 110 │ 1,159,400元 │
├──┼────────────┼─────┼───────┼───────┤
│ 4 │ 350 │ 10,770 │ 110 │ 1,184,700元 │
├──┼────────────┼─────┼───────┼───────┤
│ 5 │ 532 │ 370 │ 110 │ 40,700元 │
├──┼────────────┼─────┼───────┼───────┤
│ 6 │ 876 │ 230 │ 210 │ 48,300元 │
├──┼────────────┼─────┼───────┼───────┤
│ 7 │ 896 │ 2,180 │ 210 │ 457,800元 │
├──┼────────────┴─────┴───────┼───────┤
│合計│ │ 3,51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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