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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龐文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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