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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常春藤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愉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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