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2,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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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聰得
被 告 葉瑞全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60 號之民事訴訟,其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裁定命在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60 號之民事訴訟確定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60 號之民事訴訟確定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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