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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黃財源即信泰水電行
被 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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