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被 告 劉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