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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湯朝翔
被 上訴人 陳友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前經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至上訴人就反訴部分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68元(計算式:325753-258085=6766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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