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334,2015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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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林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瑜庭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價額部分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合計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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