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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彭黃金柳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被 告 魏累葉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元,逕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繳納。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有關系爭市場建物之合理租金數額,因涉不動產價值專業,本院認有囑託鑑定之必要。
經本院囑託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並已會同兩造及鑑定人履勘現場完畢,惟因原告尚欠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4萬元未繳,致未能完成本次鑑定,已使訴訟無從進行。
是為避免遲滯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14萬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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