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433,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彭黃金柳
追加 原告 鄭曾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宏鈿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及追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萬9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756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3萬8125元外,尚有2萬6631元未補足。

爰裁定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