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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王正琴
訴訟代理人 林素嫆
被 告 李玨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見本院卷第4 頁);
嗣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見本院卷第132 頁)。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曾繳納之16,840元,尚應補繳3,9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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