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478,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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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世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李金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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