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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鄒素貞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陳淑玲
賴政憲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就本件現階段之借款及債權金額做出書面整理,並標示出頁碼,以利本案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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