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555,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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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陳德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平陽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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