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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黃語慧
訴訟代理人 楊得志
被 告 黃松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黃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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