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4 號
104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石東超
訴訟代理人 黃美秀
彭保忠
原 告 張中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欄中「張世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彭保忠、黃美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所為103年度選字第4 號、104年度選字第1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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