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重訴,84,2017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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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複代理人 邱懷祖
被 告 朱晉平
朱梅菁
鍾金鳳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金蓮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鍾雙喜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亞璇
鍾月媚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光政
被 告 鍾光輝
鍾文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懿賢
被 告 鍾鑫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編號一關於「鐘鑫鑑180/900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鑫鑑180/9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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