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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進添即立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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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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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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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毅大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 │780,000元 │JC0000000 │ │
│ │林慶波 │竹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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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 │ 5,775元 │JC0000000 │ │
│ │黃珉伶 │竹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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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 │196,959元 │JC0000000 │ │
│ │黃珉伶 │竹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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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 │102年10月31日 │205,000元 │YLA0000000 │ │
│ │徐永森 │苑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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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9月30日 │ 56,196元 │CA0000000 │ │
│ │黃珉伶 │竹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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