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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代 理 人 詹昭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3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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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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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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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詹益宗、詹益滿、許│無 │76年7月8日 │78年7月8日 │300,000元 │4009 │ │
│ │凱莉即詹許凱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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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詹益旭、詹益滿、許│無 │77年3月4日 │78年3月4日 │500,000元 │4266 │ │
│ │凱莉即詹許凱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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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詹益宗、詹益滿、許│無 │77年11月22日 │78年11月22日 │290,000元 │4261 │ │
│ │凱莉即詹許凱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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