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除,49,201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純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玖元,支票號碼HD一二五二二七三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6 月5 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3,509 元,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8 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於103 年2 月27日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