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1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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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周紫涵律師
相 對 人 邱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一○三年度司字第六號裁定所選任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邱文樹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世捷公司)之共同清算人。

經相對人提出之世捷公司自民國91年起迄至102 年止之會計帳冊,相對人恐有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刑事罪責,此部分經第三人徐茂庭即世捷公司之股東提出自訴在案。

相對人涉犯前開刑事罪責部分恐有損害世捷公司權益之虞,是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立場,依公司法第82條規定,聲請鈞院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世捷公司之其餘股東不願擔任清算人,為處理世捷公司之未了結事務,本院於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相對人為世捷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

次查,相對人有涉犯業務侵占與背信等刑事罪責等情,業有聲請人所提之徐茂廷自訴狀在卷可證,並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自字第17號受理在案,本院衡酌相對人身心狀況已無可能繼續擔任世捷公司之清算人,如仍強令相對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世捷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且縱解任相對人,世捷公司之事務仍有聲請人進行未了結之事務。

是認本件確有解任相對人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世捷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

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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