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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債 權 人 林芸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如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經核有誤,並應具狀更正之,再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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