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674,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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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陳文龍
陳文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明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請求權基礎暨依據法條為何?(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係債務人之妻冒用債權人名義冒標合會金,侵權行為人應為債務人之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賠償之原因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明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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