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690,2015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彭志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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