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699,2015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林貴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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