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733,2015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銘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銘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341 元,專案補償款4087元,共計新臺幣15428 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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