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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鄭維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錫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3萬元之支票一紙(票號:PC0000000 號),其背書人僅載「阿明」,無從認定係本件債務人巫錫明,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有何依據?應予敘明,或補充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非票據關係,未約定利率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請審酌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巫錫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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