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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黃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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