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高樓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4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