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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京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京育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02月1 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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