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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林振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主張本件係清償大湖農會之借款後向原債務人張秀琴請求,惟經本院調閱95年度執字第13824 號執行卷宗,其共同債務人並非張秀琴,債權人請求其給付有何依據?應予明確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原借款契約書等)。
二、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係請求遲延利息,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秀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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