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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張家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浩傑即谷巴休閒渡假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有無誤載(原積欠債權人款項之債務人應係葉意文(下稱原債務人),第三人即本件債務人為原債務人之工作扣薪單位),並請具狀更正之(請提出完整正確之聲請狀)。
二、承上,本件債務人係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執行原債務人之每月薪資移轉,非係原貸款契約之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其清償原契約欠款,有何依據?如係誤載,請彙整自103 年7 月未支付起至本件收狀日止(即104 年5 月13日),債務人應比例移轉予債權人之薪資款項為本件請求範圍。
三、請提出債務人廖浩傑即谷巴休閒渡假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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