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2958,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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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8號
債 權 人 曾賀杰
法定代理人 曾珈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元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雙方無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另聲請狀所附附表,經核編號16至20所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等日期有誤,請查明後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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