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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謝鳳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炫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列表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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