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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凱鴻
張村榮
張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張凱鴻於民國( 下同) 93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張村榮、張秀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共1 筆,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 117,823 元,債務人張凱鴻又於民國96年就讀國立聯 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村榮、張秀鳳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72,3 7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1 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257,132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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