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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羅德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羅德治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301 元及費用5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羅德治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91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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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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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羅德治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136元│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三九 │
│ │ │52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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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羅德治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4007 │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52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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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羅德治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393元│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三九 │
│ │ │663 │起 │ │ │
├──┼───┼─────┼──────┼──────┼───────┤
│ 006│新臺幣│羅德治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613 │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七四 │
│ │元 │66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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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羅德治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0963 │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66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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