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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春梅於民國9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5日止累計188,232 元正未給付,其中89,008元為本金;
99,140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春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5日止累計68,829元正未給付,其中25,245元為消費款;
39,984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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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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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春梅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9008 │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春梅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245 │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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