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52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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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債 權 人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淑慧即四季中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更正各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四季中醫診所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再提出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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