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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林建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金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惟漏附附表,如仍欲請求請補正(如係請求本票票款,利息起算日應各自提示日起算(應於到期日之後),請勿逾越上開範圍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鄧金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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