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56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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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韋紹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

㈡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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