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59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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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鳳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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