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59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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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徐志文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104 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 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0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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