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62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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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沈舟娜(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雯(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平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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