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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 相對人張宏志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 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53元及費用700 元。
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 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宏志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00元及費用26376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 緣相對人張宏志於民國98年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636元及費用7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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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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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宏志 428│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930元│0000000000│07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 │16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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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宏志 428│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4990元│0000000000│07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 │16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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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張宏志 428│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64350 │0000000000│07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九 │
│ │元 │16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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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張宏志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2607 │0000000000│07月 16日 │ │ │
│ │元 │3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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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張宏志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69258│0000000000│07月 16日 │ │點三八 │
│ │元 │3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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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張宏志 540│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8334元│0000000000│07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 │4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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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張宏志 540│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83727 │0000000000│07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九 │
│ │元 │4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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