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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劉家華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69,1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4 年7 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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